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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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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9月22日下发。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11年第10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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