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历程,它们都对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有详尽的立法规定和限制;"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过程性信息作为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依据,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对豁免公开之有效规制需要区分决定前与决定后、事实性与意见性的过程性信息,并且根据公共利益标准予以权衡;同时,应重视公众参与的力量,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