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中的网络课程,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在著作权法上,网络课程这一作品形式,包含着多种属性,并且也不同于一般的网络作品。在立法上至少应考虑网络课程的作品形式并采用合适的保护方式、网络课程建设中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制度的延伸与扩充、信息网络中相应的侵权行为及有关机构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等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课程许可机制,以使网络课程的保护及使用者的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促进远程开放教育的发展。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年第11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远程开放教育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KY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