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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权”范式的固有缺陷及危机——兼论知识产权统一性客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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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法调整不同于物权的财产关系,其客体独特的可替代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当初的智力成果权范式,它必须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而不断扩张,不可能停滞于某个时间点。因此,知识产权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应当具有相当的包容力,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吸纳大量新出现的知识产品,即凡是市场需求能够成为商品并具有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
作者 余海燕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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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Wilhelm von Hunboldt.The Limitations on National Actions [M].16 (J.Coulthard trans.,J.W.Burrow ed. 1969.
  • 2Brad Sherman &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M]. Camtridge university Pres.1999.
  • 3斯坦因.U.拉森尔.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M].任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
  • 4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传统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58.
  • 5韦儒珍.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张及其限制[A]//.网络法律评论(第l卷)[M].法律出版社,2004:92.
  • 6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1999(5):57-71. 被引量:185

二级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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