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法调整不同于物权的财产关系,其客体独特的可替代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当初的智力成果权范式,它必须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而不断扩张,不可能停滞于某个时间点。因此,知识产权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应当具有相当的包容力,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吸纳大量新出现的知识产品,即凡是市场需求能够成为商品并具有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