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石,因此,研究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环境法学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于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众多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具体是指环境社会关系。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1期88-89,98,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