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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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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收带有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者 王达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11期8-11,共4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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