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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承包实为租赁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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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新城公司与李某于2005年10月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新城公司提供门市房一处,用于李某经营眼镜店,眼镜店内的商品及机器设备都由李某出资购买。李某按月向新城公司交纳承包费用,承包期间为3年。合同签订后,李某拖欠新城公司承包费3万元。2008年11月新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给付其拖欠的承包费3万元。
作者 尹宇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108-108,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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