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是:《商标法》规定了地理标志制度,国家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针对如何管理地理标志也颁布了规章制度,三法均对地理标志实施国家干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国应当对地理标志实行国家干预,将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界定为国家,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协会实施地理标志监督管理活动。从地理标志的使用看,地理标志的使用应当是一种自愿使用,从地理标志立法目的看,地理标志制度的重点应当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11期93-97,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