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朝为了达到防范权力腐败之目的,制定了严密的治官之法,从职官的选任、任职期间的权责与考核,以及违法的相应处罚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各级各部门职官行使权力的活动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模式。与以法治官相联系的是,明政府在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下,极其重视官员的道德修养,在官员选任和考核的过程中,人格品质都是决定官员能否被任用和其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明政府还通过分权和权力监督的方式来防范权力腐败。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5期252-256,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