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不改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度前提下的一种产权制度创新,论述了该制度与农业规模经营、农民集体土地入市、集体财产量化和农村城镇化等关系后,分析了该制度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表现出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模糊、治理结构的异化、股权设置和实现困难等局限性以及对农民土地利益的影响。因此,差异化的利用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更能实现土地功能,同时借助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完善立法能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利益由国家向农村集体的让渡,并最终实现农民个体利益。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