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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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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在SV.Switzerland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被告与其辩护律师间的会见存在保密特权.仅可以监看而不可以耳闻其内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方式)。在确立了监看而不:耳闻原则之后.欧洲人权法院要进而面对“耳闻”有无容许例外的问题。就此.该院并末概括否定容许例外.但“耳闻”的前提是存在正当化事由。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9期75-7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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