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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具体运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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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刑法》第191条和第312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针对实践操作中面临的难题,可以借鉴德国刑法竞合理论,在事后不可罚行为可能导致罪行失衡的情况下,选择其他的竞合理论处理。
作者 段晓博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0期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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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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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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