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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零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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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市上出租零售摊位,先后以每片1.5元或1.7元价格从盗版商处批发盗版碟片(经鉴定为非法侵权音像制品)近4千张,而后以每片5元价格卖出,同时以每片2元价格为顾客办理"换碟"谋取利益。此间,二人通过销售或更换碟片,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时,收缴尚未销售的盗版碟片2千余张,以零售价每片5元计,货值金额约1.3万元。
作者 张晓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0期36-3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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