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非常普遍。案件中多个酌定从轻情节竞合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大从宽处罚的分量,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竞合时,要注意考量整个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各个酌定从重情节之分量,一般不宜将其作为适用死刑的主要事实根据;在现阶段,对逆向竞合的酌定量刑情节可按照"先从重后从轻"的顺序予以适用,经过由重到轻、由严到宽的刑罚修正,死刑的适用能受到严格的控制。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8-55,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