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是民事地域管辖制度中的一对基本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偏离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二分制架构设计的初衷,结果导致管辖规定出现体系性缺陷并引发了一般管辖的"一般"与"例外"的冲突、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冲突等逻辑性问题。只有转变我国的管辖立法理念,使一般管辖中不再包含例外情形,把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关系,并适时建立保护性管辖,才能真正理顺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80-86,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