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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约定工资过高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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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2010年9月10日,某矿业公司录用我为选矿工程师,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5500元。同年11月19日,矿业公司要求我降低工资标准,我不同意。矿业公司在付清我工作期间的工资后,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不服,别人却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法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说法对吗?矿业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第11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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