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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认定及共犯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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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对于追逐竞驶需要进行文义解释,其"情节恶劣"可以从行为人本身的危险性和法益的易被侵害性两方面考量。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相约飙车、劝酒、不劝阻醉驾等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作者 李乐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20期44-44,46,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日]山口厚.“危险犯总论”,王充译,载何鹏,李洁主编.《21世纪第四次(总第十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 2陈洪兵.“规制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无须修法”,系江苏省法学会课题“公共危险犯具体适用研究”(课题编号:SFH2010C04)的阶段性成果.
  • 3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9(6):24-35. 被引量:106

共引文献59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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