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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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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登记机关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对于该责任的性质却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学界亦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责任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将之认定为民事责任,采用民事诉讼模式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更为合理,文章将对此作出分析,旨在对明确不动产登记赔偿性质、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救济制度有所裨益。
作者 韩婧如 李岚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20期79-80,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00.

共引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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