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占有是一切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前提,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五编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对占有制度的首次规定,弥补了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空白。但是,该规定从法条数量上看仅仅只有五条,对占有制度的规定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占有的定义、性质、效力等基本问题均未加以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占有制度相比,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存在许多缺失。本文将从占有的历史渊源、概念、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占有制度作出评析,指出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占有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民法典如何完善占有制度的一些思考。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