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5-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