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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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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1期41-4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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