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一要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二要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过程;三要审查电子证据的传送通道。在审查方法上,一是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通过运行特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检查及验证;二是利用技术设备对电子证据所反映内容真伪进行鉴别;三是利用证据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明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真实性;四是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环节;五是检验电子证据是否被删改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2期30-32,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