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涉黑组织仍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地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成熟的黑社会组织。涉黑组织与其所依托的公司企业不能混为一谈。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判决问题,虽然不排除有些情况下确有法院认定不当的情况,但在更多情况下是因为辩护方的刑法认识错误。对于差别极大的财产刑判决问题,实践证明罚金数额差别巨大的涉黑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产物。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2期56-58,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