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2011年7月7日河南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丁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1年第11期56-58,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