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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认定——基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业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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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方与资金使用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应由受托方作为信托收益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名义纳税人),纳税地点为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实际税负人为委托方,信托报酬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受托方。
作者 赵锡礼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49-5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关键词 信托贷款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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