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从舍勒研究中有关人格是否是实体的争论开始,进而将人格存在规定为"行为实体",并通过对作为"爱的秩序"的"行为实体"的进一步讨论来规定人格的存在样式,即"人格生成"。这种"人格生成"与人格的"个体规定"和"自身之爱"紧密关联在一起,或者说,只有通过人格的"自身之爱"和"个体规定","人格生成"才得以可能。人格最本真的存在样式,并非某种静态的"人格存在",而是动态的"人格生成"。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11-119,共9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0年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深度研究”跨学科学术工作坊关键词特别项目“人格”(项目编号IAS-FudanXSGZFGJC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