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相比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追求、体现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处分意志、顺应和谐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弥补由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所带来的遗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与最终效力形式的唯一性的冲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司法审判权行使的统一协调、当事人处分意志的自由性与法律规范强制性内容的冲突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构建起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于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加强法院的监督职能。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3-128,F0003,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