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某工程设备公司因生产成本不断上涨,拟将公司从A处搬迁至同一行政区的B处。2010年7月,公司做出了搬迁决定并陆续搬走各类生产设备,同时通告了所有员工,但70%的员工不同意随迁。2010年8月起,公司全面停止生产,公司数次书面通知要求员工至新址上班,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大部分员工仍然滞留在公司原址。2010年11月,公司以连续旷工多日为由,解雇了所有不同意随迁的员工。此后,数十名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出处
《中华纸业》
CAS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39-41,共3页
China Pulp & Paper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