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并不是哪个部门法上的专有概念。仅从一般意义上说,抗辩表述为"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疑义"是比较准确的。正因为如此,在民商法领域,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既有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也有普通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关联。比较而言,民法上对抗辩从概念到类型化分析都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成果,制度的功能仅限于否定或迟滞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而票据法上的抗辩,除了具有抗辩的基本语义,更侧重抗辩制度的独特设计对票据流通所起的作用,因此,票据抗辩就有了票据法上核心制度的意义。此外,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独立性等特点,还可以找到民事抗辩和票据抗辩的种种不同。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66-69,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度留学人员科技优先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