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仍然存在弊端,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应以既判力理论为指导,把握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端正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在立法上将"审判监督程序"更名为"再审程序"。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72-7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10XJA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