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发展道路,决定了我国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职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基本性质体现在主导方向、主力推进、主要提供、主动建设等四个方面;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职能大致可分为指导引导、制度供给、管理协调、服务提供、资源整合、人才培养、战略研究、评价考核等八个方面。明确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各有侧重的主体职责,有利于更加有效地进行上下协调发展,共同推进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覆盖建设。
出处
《中华文化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9-33,共5页
Journal of Chinese Culture
基金
文化部委托课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