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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给付不能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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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前,给付不能作为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核心饱受诟病,新法对于旧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赋予所有给付不能的合同以法律效力,并重新构建以不同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整个给付不能体系,使得给付不能最终淡出了给付障碍法体系。我国《合同法》上没有采用"给付不能"这一术语,学理上用"履行不能"指代,但对给付不能制度的体系、给付不能的具体形态仍然有规定,只是存在制度内部的混乱和规制不周全的问题。德国债法上构建的给付不能体系,围绕违约的法律效果逐层递进规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制度规定,对我国今后民法典债法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 李莹 王仓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69-7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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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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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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