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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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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如窃占房屋、盗用耕牛、盗用电话帐号等,有的使用盗窃甚至直接造成财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已经由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大部分的使用盗窃行为,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形成刑罚真空,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因此,极有必要对使用盗窃进行深入地研究探讨,以期能够对推动我国有关使用盗窃的立法实践有所裨益。
作者 张晓丽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33期70-70,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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