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债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权力,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必将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格局。1994年出台的《预算法》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法律,其中的第28条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规定,而是要嵌入到1994年启动的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变迁中考察。因此,仅仅修改或废除《预算法》第28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背景,坚持财政公开和财政民主的原则,在修改《预算法》第28条的同时,制定《政府公债法》,恰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并科学地设计规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37-40,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