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法》的修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但最为重要的修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
在我国,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不是各自独立的系统,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没有明晰的职责界定和划分。在财政部门内部,原则上预算部门主要编制预算,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和监督,但目前各业务部门也都有编制预算的职能,造成预算工作的交叉与扯皮,管理混乱而低效。一是预算批复既不及时,又未细化到部门和具体项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40-44,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