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性可善可恶。加强法治与德治的目的都是改善习性,抑恶扬善。法官习性的形成源于古代的"政治责任"与"贵族责任"以及自然法理念。我国的司法伦理从来没有要求法官是"精神贵族",法官在我国历来是被归入国家干部的范畴,对法官的要求是"平民精神"。有什么样的法官习性结构就代表着什么样的法官思维方式、认知结构和审判模式。法官信奉正义的习性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推进法官的观念。法官习性是司法权力通过法律使自身合法化的机制,它使得法官受制于塑造他们的环境,从而使现存的司法制度深入人心地正当与合法化。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01-107,共7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