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农村法律服务中有所作为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也是消除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农村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矛盾的现实需要。应在合理界定政府责任边界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作为的目标,体现差别化服务理念,与其他服务主体互为配合形成服务合力。并构建与完善相关制度,以使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政府作为成效的真正实现。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60-63,218,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法律服务中的政府作为研究”(09FX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