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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负应适当扩大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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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元-500元。(11月1日《证券时报》)
作者 张瑞东
出处 《珠江水运》 2011年第2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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