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在行政过程中首次正式引入ADR程序。新条例在思想上具有超越性,其基于"公法私法化"而对ADR的接受,以及"恢复性行政"理念与"恢复性"法律思维模式在更大法律范围内的启发和应用前景,都是该条例的可能贡献。另一方面,该条例的制度性失衡及制度建构的体系性欠缺也是明显的,引入ADR而缺失公益指向的"排除条款",新创"行政复议调解书"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定性及合理解决法律衔接问题。制度性失衡的硬伤是根本性的,只有通过立法解决才能有效地支持新制度的实践效果及ADR在行政过程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