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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形成及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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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当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时,无法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表决制度作出决议,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国家在立法制度上一方面要协调和调整好利益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要给公司留下自治空间,不能在打破公司僵局问题上"一刀切"。
作者 张韦碧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商》 2008年第15期175-175,共1页 Chinese Business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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