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矿业公司应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张某,男,是一名建筑工人,受雇于某施工队(经查,该施工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某与该施工队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某矿业公司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该矿业公司将矿山开采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所在的施工队,承包期为一年。2006年12月,
作者 郑国权
出处 《农民文摘》 2008年第9期10-10,共1页 Farmer's Diges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