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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作为探望权权利主体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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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行使探望权,从而满足双方的情感需要,并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
作者 余思璇
出处 《华商》 2008年第12期78-,61,共2页 Chinese Business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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