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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之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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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形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且不符合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杨垠红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5-8,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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