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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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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放]1996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作者 钟华新
出处 《生意通》 2008年第8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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