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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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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广东省反假货币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公安厅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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