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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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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长江禁渔期制度的规定,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安徽段除刀鲚(长江刀鱼)实行限额专项管理以及特许科研需要外,禁止长江干流的所有捕捞作业。为切实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9期34-35,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nhu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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