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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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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赣劳社养[2008]15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出处 《老友》 2008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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