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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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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为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出处 《老友》 2008年第1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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