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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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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赣人发[2008]3号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出处 《老友》 2008年第5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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