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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无罪”与人的尊严——兼论我国宪法人格尊严权利救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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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既是人权的核心,也是宪法追求的最高价值。非经正当途径要求公民自证"有罪"或"无罪"实际上是对人格尊严的隐性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会造成了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与宪法保障人的尊严精神相悖。把人的尊严确立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是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基础。
机构地区 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Changsha Railway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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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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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66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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